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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超大特大城市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现行车位配建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量:650
今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7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本轮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明确分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推进实施,将催生一大批新建住宅需求,其中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是本轮城中村改造的建设重点。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牵头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均需按规定配建停车位。

根据国务院201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和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超大特大城市截至目前共有22个。由于车位配建指标属于本地化的城市规划要求,每个城市都会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梳理了22个城市现行的新建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小户型商品房的车位配建标准,方便大家一图了解,预判配建停车位的未来市场需求。另外,由于新建住宅项目是机械式立体车库的主要市场之一,我们还整理了22个超大特大城市新建住宅配建机械车位的有关规定。

说明

22个超大特大城市中,深圳、东莞2市的住宅类建筑实行统一的车位配建指标,其他20个城市实行差别化的车位配建指标,即根据商品房、保障房等不同类型及套型面积制定了不同的标准。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各地各不相同,共有的一类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因此为了统一口径便于比较,下表中我们列的是各城市租赁性质住房的标准。表中安置房一列,只放了明确有此分类的城市指标。由于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一般是小户型,为了对照,表中商品房一列只放了套型面积在80-120平方米之间的指标。

分析

22个城市中,有8个城市明确列出了安置房的车位配建标准。其中安置房车位配比的最高值是上海1.3,三类区动迁安置房的配建标准为1.3车位/户;最低值是北京0.5,旧城地区的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标准为0.5车位/户。8个城市的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和其商品房标准相比,往往相差不大。如上海的商品房和安置房在8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的车位配建标准其实是相同的,北京、广州的安置房只是略低于商品房标准,西安、杭州、济南的安置房直接使用商品房的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车位配比最低值是成都0,公租房廉租房可以不配建车位;最高值是青岛和济南的1.1,租赁住房与当地商品房标准基本相当。大部分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商品房的车位配建标准相差很大,大概只有商品房的一半。


机械车位配建方面,广州、成都、佛山、南京、济南、苏州等6个城市规定,住宅类项目不应采用机械停车;长沙、郑州规定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上海规定新建商品住宅不宜采用机械停车;天津规定保障房不宜采用机械停车;上海、北京、重庆、东莞、西安、杭州、南京、哈尔滨、苏州等9个城市规定了住宅类项目配建机械车位的比例限制或折减方式;深圳、武汉、沈阳、青岛、昆明、大连等6市未对住宅配建机械车位做出限制规定。


附表:22个超大特大城市安置房、保障租赁性住房现行车位配建标准及机械车位配建要求(按城市人口排序)




1

上海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²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均为1;90m²<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²一类区1.1;二类区1.2;三类区1.3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动迁安置房、自持性租赁房:75m²≤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²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均为1

90m²<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²一类区1.1;二类区1.2;三类区1.3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一类区0.3;二类区0.4;三类区0.5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新建商品住宅配建停车库(场)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应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60%;改建项目配建停车库(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大于停车位总数的80%。


2

北京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旧城地区0.8-1.1;一类地区1.1;二类地区1.2;三类地区1.3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回迁安置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旧城地区0.5-0.8车位/户;一类地区0.8;二类地区1.0;三类地区1.1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

旧城地区0.3-0.5;一类地区0.5;二类地区0.6;三类地区0.9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3

深圳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一二三类区均60m²≤建筑面积<90m²0.8~1.0

90m²≤建筑面积<144m²1.0~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同商品房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同商品房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4

重庆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建筑面积<100m²1.0

住宅100m²≤建筑面积<200m²1.5

2. 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 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住房0.8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5

广州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泊位/100㎡建筑面积)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自建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一类区1.0-1.2;二类区三类区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安置房一类区0.8~1.0;二类区1.0;三类区1.1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一类区0.7~0.8;二类区0.8;三类区1.0

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一类区0.8~1.0;二类区1.0;三类区1.1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新建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原则上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


6

成都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泊位/100㎡建筑面积)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住宅二环路以内1.0;二环路以外1.2

2. 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配车位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7

天津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泊位/100㎡建筑面积)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住宅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0.2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宜选用机械式停车方式。


8

武汉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普通商品住宅一环线内1车位/户;一环二环间0.9停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环三环间1.0车位/户;三环线外1.2车位/户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一环线内0.25车位/户;一环二环间0.3车位/户;二环三环间0.35车位/户;三环线外0.4车位/户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9

东莞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泊位/100㎡建筑面积)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1.2;二类居住用地1.0;三类居住用地0.8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同商品房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同商品房标准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机械式停车位原则上按单层计算配建停车位数量。


10

西安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普通住宅(含安置房)一类区0.7-0.9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1车位/100㎡建筑面积;三类区1.1车位/100㎡建筑面积;四类区1.2车位/100㎡建筑面积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同商品房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租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一类区0.3-0.6车位/户;二类区0.7车位/户;三类区0.7车位/户;四类区0.8车位/户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城镇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比例不应超过20%。


11

杭州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60m²<户建筑面积≤90㎡1

90m²<户建筑面积≤140㎡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同商品房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


12

佛山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非保障性住宅50㎡﹤建筑面积≤90㎡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0.8-1.0;四类区≥0.6

非保障性住宅90㎡﹤建筑面积≤144㎡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1.0-1.2;四类区≥0.8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住宅包含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及集体宿舍0.3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住宅类新建项目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库),旧区改造或临江、河、湖泊等地块地下空间利用受限的,可适当设置集中式机械停车场(库)。


13

南京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共有产权房≤90㎡建筑面积一类区0.8-1.0;二类区1.0;三类区1.0

>90㎡建筑面积<144㎡建筑面积,一类区1.0-1.2;二类区1.2;三类区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租赁住房按照商品房指标值执行;公租房按照商品房指标70%执行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建筑物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一类区各类建筑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


14

沈阳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60m²<S建≤90m²一类区0.8;二类区1.0;三类区1.0

90m²<S建≤144m²一类区1.0;二类区1.2;三类区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60m²0.6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廉租房0.3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15

青岛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住宅S建≤90m²1.1车位/户

90m²<S建≤120m²1.2车位/户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住房1.1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16

济南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自建住房、拆迁安置房一类区1.0车位/户;二类区1.2车位/户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同商品房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租赁住房(其他保障性住房)1.1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新建住宅类建设工程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


17

长沙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普通住宅小于90m²主城间距区0.5;其他间距区0.7

普通住宅90m²≤S建<150m²主城间距区0.7;其他间距区0.9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0.3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库。


18

哈尔滨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普通商品房60m²<建筑面积≤90m²核心区一类区0.6~0.7;二类区三类区0.7~0.8

90m²<建筑面积≤144m²核心区一类区0.8~1.0;二类区三类区1.0~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租房核心区一类区0.3~0.4;二类区三类区0.4~0.5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住宅类项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50%。


19

郑州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60m²<套型建筑面积≤90m²0.9

90m²<套型建筑面积≤130m²1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政策保障性住房0.5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20

昆明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泊位/100m²建筑面积))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住宅1.0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0.7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21

大连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车位/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非保障性住宅建筑面积≤100m²1.0

100m²<建筑面积≤150m²1.1~1.5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无单独标准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保障性住宅0.3~0.6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22

苏州

(一)住宅车位配建标准(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公租房廉租房按户)

1.商品房车位配建标准

商品房一类区1.0-1.1;二类区1.2;三类区1.2

2.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

定销商品房一类区1.0-1.1;二类区1.2;三类区1.2

经济适用房一类区0.8-0.9;二类区1.0;三类区1.0

3.保障性租赁住房车位配建标准

公租房一类区0.3-0.4;二类区0.5;三类区0.5

廉租房一类区0.2-0.3;二类区0.4;三类区0.4


(二)住宅类建筑机械车位限制

其他各类建筑物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在折减后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停车场项目除外)。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