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TSG 51-2023,2024年1月1日实施
政策要点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包含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内的起重机械,重新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规则、定期检验规则、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补充了设计要求,优化了制造、改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要求。
本规程是在原有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含第1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等基础上,整合优化形成的起重机械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监特设函〔2023〕375号,2024年1月1日实施
政策要点
机械式停车设备装设超载限制器:对于多层循环类、巷道堆垛类、平面移动类、垂直升降类和汽车专用升降机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规程A 5.12(5)要求装设超载限制器。对于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水平循环类和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暂不要求装设超载限制器。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按照规程6.4.1(3)进行安装告知时,对于存在安装过程的起重机械由安装单位进行告知,对于不存在安装过程的起重机械无需进行告知。
——济政办发〔2023〕18号,2023年12月29日印发
政策要点
科学编制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专项规划。
完善用地政策: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
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探索提供基于公共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利用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信托投资资金)、ABS(资产支持证券)等盘活存量资产的方式筹集资金。
落实奖补政策:对按时完成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的有关区,市级给予奖补资金50%的资金支持;对不能按时完成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的,不予奖补。
规范审批程序: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专项规划的公共停车设施(不含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
(济南)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
——DB 3701/T45—2023,2024年1月1日实施
政策要点
商品房、自建住房、拆迁安置房:一类区域最低配建1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域最低配建1.2车位/100㎡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拥有执法、对外服务窗口的单位在一类区域最低配建1.5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域最低配建1.8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商务办公、科研设计建筑在一类区域最低配建1.0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域最低配建1.1车位/100㎡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三级医院在一类区域最低配建1.1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域最低配建1.3车位/100㎡建筑面积。其他医院在一类区域最低配建0.8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域最低配建0.9车位/100㎡建筑面积。
机械车位规定: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剧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按照配建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应研究论证采用安全的建设形式。
——湖州市人大2023年第4号公告,2024年1月1日实施
政策要点
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智慧停车平台建设主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平台接入要求:支持依托智慧停车云平台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停车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停车诱导、停车泊位共享、停车服务质量评价等停车服务,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不接入平台处罚: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智慧停车云平台传输停车信息数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